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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章管理辦法

   

  logo-1   中華縱鶴拳協會「縱鶴拳標章」使用管理辦法

 

  1. 本會縱鶴拳標章圖樣,依據本會2003年1月12日第一屆第三次理事會研審通過,並向有關國家商標當局申請「縱鶴拳標章」註冊。
  2. 縱鶴拳標章為本會依商標法取得專用權,用於縱鶴拳:文宣、書刊、海報、網站、會員證、證書、聘書、徽章、旗幟、服飾、帽子、器材(具)等範圍之專用標誌。
  3. 公私機構或團體、個人申請加入本會會員,應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取得會員資格者,有權使用該「縱鶴拳標章,但其使用限於:文宣、海報、網站、服飾、帽子、器材(具)等範圍之內。
  4. 本會之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時,中止使用該標章,條件如下:

     

     

    a.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,依章程第九條規定視為自動退會者。

    b.會員有違反法令及本會章程,並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。

    c.會員以書面聲明退會者。

  5. 非本會所屬之任何團體或個人,不得使用本會已依法註冊之「縱鶴拳標章」,否則依法予以追訴。
  6. 本管理辦法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國家法令規定辦理。
  7. 本管理辦法經由各有關國家商標當局審查批准並頒發「標章註冊證」之日施行之。
  8. 標章認證機構(以下排序以申請日期為主):

     

     

    a.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第01098691號

    b.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第7538580號

    c.美利堅合眾國財產智慧部編號4188906